中国人寿财险邵阳中支以案说险系列之交强险无责赔付有前提!行为和损害要有因果关系才需赔

典型案例
李某驾驶小型汽车行至路口处时,与行人刘某、何某停靠在路边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导致行人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行人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全责方李某、无责方何某及其保险公司承担因事故造成的人伤损失。法院认为何某停靠在路边的车辆并未与行人刘某发生直接接触,与刘某的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也未加重刘某的损害后果,故判决何某的保险公司无需承担无责赔付。
案例分析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可知交强险无责赔付应以被保险人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与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的无责被保险人无须承担侵权责任,保险人也无须承担交强险的无责赔付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事故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不能等同,请求无事故责任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必须满足该当事人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的要件。
案例启示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管部门处理交通事故以及人民法院认定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重要证据,但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事故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不能等同。不能直接以事故认定书列名该车辆,便直接推定无责方保险公司必须赔付。
2.是否适用交强险无责赔付,关键看车辆是否和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如:处于静止停放的车辆,因未发挥车辆的行驶功能,也不对他人及车辆带来危险性,则不应承担无责赔付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