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控告韶山农行违约违规违法恶意侵犯企业经营权益的控告书

2020-11-16 10:46 东来 中国财经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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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读者:

本人系湘潭天一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天一公司)员工谷合平,因企业生产经营权益五年多的时间受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山市支行(下称韶山农行)严重侵犯且还在延续,企业权益遭受巨大损失,企业近乎停顿,濒临破产。特具信,请求媒体公告广大读者,主持公平正义,敬畏法律,帮助天一公司度过劫难。

韶山农行多次违约,置诚信于不顾

事情的起因是,2010年湘潭市宏立锰业公司(下称宏立公司)在韶山农行贷款2740万元。因无抵押物,经农行本行人员介绍引荐,天一公司以本公司拥有的土地(总面积5.8万平米)的其中一部分(面积为4.7万平米),评估价值为7200万元,为宏立公司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约定2014年7月17日到期,2013年底宏立公司预见资金周转困难,无力及时还清。请求韶山农行贷款延期一年,农行承诺同意延期一年,并且于2014年2月份就一次性预先收取了延期一年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的上浮利息30%部分计51万多元。宏立公司满心期待延迟一年还款,猝不及防的是到了2014年7月17日韶山农行突然要求全部还清欠款,自食其言不同意延期了,逼迫企业急促还款。韶山农行构成第一次重大违约。韶山农行在找借款人宏立公司还款无果后,多次主动找到天一公司协商代位还款,天一公司无奈,急待使用土地开发建设以回笼资金,与湘潭市农行副行长熊越胜、韶山农行行长赵喜林、市农行律师王小红等达成口头协议,在还清部分款项的同时解除对应部分的抵押物。天一公司本着诚信为本,信守诺言,不吝以员工个人借款、社会融资等方式替宏立公司归还了1242万元,然而,还款后,韶山农行背弃承诺,没有解除释放相对应的抵押物,韶山农行构成第二次重大违约。

基于以上事实,天一公司多年来多次以书面、口头形式,向国家银监局、省农行、湘潭市政府办、湘潭市中院、湘潭市银监局投诉,以律师函的形式,请求督促农行履行承诺,解除部分抵押物。迫于强烈的要求,韶山农行于2017年12月13日书面复函天一公司:“基于贵公司已经清偿了部分担保债务的事实,以及达到依法解除抵押担保条件,并在有关行政部门允许办理抵押物分割不动产权证登记的前提下,我们同意依法依程序解除部分直至全部抵押,并配合贵公司办理相关解押手续。”天一公司负责人及时找到韶山农行行长胡奇志,直呈企业困局及证明土地可以按规划分割的事实,协调变更担保,释放一部分抵押物的要求,胡奇志当面承诺,同意可作变更登记,抵押范围缩小至15亩商业临街用地,评估价值约6000万元,足以对剩余欠款提供还款保证,以利企业的发展。然而胡行长到市分行请示办理抵押变更手续时,得到了否定的答复。韶山农行对天一公司合理合法请求构成第三次重大违约。

韶山农行依法维自己的权,却违法侵害天一公司合法权益

上述宏立公司借款在天一公司为其偿还了1242万元以后,剩余欠款1490余万元,韶山农行以宏立锰业公司(借款人)、天一公司(担保人)、徐放新(自然人担保人)为被告,于2015年4月起诉至湘潭市中院,天一公司积极主动地提供了宏立锰业公司在湘潭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下称市城建投公司)拥有到期债权4000多万元的事实,市中院及时对该款项进行(诉前)查扣1700万元,后来又追加(诉后)查扣600万元,合计查扣宏立公司的债权2300万元。

湘潭市中院于2015年8月27日及时作出民事判决书(2015)潭中民二初字第56号,判决宏立公司归还本金1497万余元,及利息103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湘潭市中院作出执行裁定书(2015)潭中执字第217-5号,向市城建投公司提取宏立公司在市城建投的投资收益1700万元,后因非天一公司的原因,执行款迟迟未到位。

韶山农行至此,欠款的诉讼程序已经走完,依法查扣冻结了宏立公司的到期资金2300万元,足以充分足额保障覆盖剩余欠款债权本息,且完全有执行能力。担保人的抵押物完全可以且应该全部解除。然而,匪夷所思的是,韶山农行不但不行使解除抵押物义务,还于2017年11月22日,致函湘潭县不动产中心和县住建局复函“请求制止湘潭天一置业有限公司进行商品房预售的报告”,应其农行要求,相关单位停止了天一公司已建商品房销售的一切相关手续,严重超标准超时间冻结了天一公司资产,使天一公司陷入了绝境。受此限制销售房源合计9栋,282套(间),3.5万平米,1.6亿元资金不能通过销售回款,资金链出现断裂,公司运营靠借高利贷维持。购房户购房不能办证,成批上访到市、县政府部门维权,围堵售楼部,纷纷要求退房,赔偿损失;材料供应商讨要资金,日夜上门骚扰;农民工无法领到工资,打砸办公室、冲击项目部,等等极端行为,致使天一公司陷入官司缠身,信访不断,遭到了毁灭性的打击,承受不堪忍受之痛。公司开发的“天一家园”更是成了维稳重点。

由于韶山农行这种违法制止天一公司销售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权,致使天一公司经济上遭受了上亿元的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企业社会信誉极度降低。更为恶劣的是,农行的不法行为人为制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给地方政府添堵,给社会秩序添乱,给湘潭市、县全国文明城市的建设抹黑。

农行霸道,拒不执行生效裁定,藐视法律尊严

历经艰难时世,直到2020年8月4日,韶山农行诉宏立公司欠款案已执行完毕。农行收回剩余本金1490余万元,另收回剩余五年多利息810余万元,利息及罚息计算到了10%以上。韶山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5日送达了涉案人《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2020)湘0382执293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件强制方式结案”。至此,法律程序走完,韶山农行本息充分足额得到了清偿。当天一公司请求农行解除抵押合同、释放抵押物请求时,农行湘潭市分行副行长孙绮菲电话口头霸道答复:“宏立公司还欠我800多万元,我在跟省行联系相关事宜,今天是你求我,不是我找你。”显然是再次拒绝履行解除担保义务,且还匪气十足,很有此树是我栽,此行是我开之气派。为此,天一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以书函送达韶山农行“要求办理解除抵押登记的函”,近两个月过去,至今杳无音信。

农行作为一个国资企业,农行人口口声声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却无视法院生效裁定,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无视法律尊严,更不懂得如何尊重平等主体企业,更不懂得的是,平等主体企业给他们创造垄断利润,履行国企应该履行的社会责任,企业责任,实属可悲!

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营造湘潭优良营商环境,大家齐努力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9)36号)“(三)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权益保护,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相关法律和政策特别是金融、财税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挥新闻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加强政策效果评估。坚持依法行政,保护中小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之精神,农行作为金融机构在贯彻执行以上政策精神显然不力,且是背道而驰。

又根据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年修订)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高效、公平地服务中小企业。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信贷支持,改善小型微利企业融资环境。第十六条: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经营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第五十条: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权益。遵照以上法律精神,农行侵害了天一公司合法生产经营权利,作出了违法侵权行为,农行构成违法。

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2019年12月4日)(二)基本原则:坚持公平竞争,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法制环境,确保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加强法制保障,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推动民营企业筑牢守法经营底线。(八)健全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体系。健全授信尽职免责机制,在内部绩效考核制度中落实对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的监管政策。强化考核激励,合理增加信用贷款,鼓励银行提前主动对接企业续贷需求,进一步降低民营和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十二)条,健全执法司法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机制。加大对民营企业的刑事保护力度。提高司法审判和执行效率,防止因诉讼拖延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十三)条,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对照以上精神,农行作为重要的国资号金融机构,对天一公司仅作为担保人的企业实施的一系列做法,不是在支持企业的发展,而是实施一系列打压措施,置中央国务院的政策精神于不顾,多次违反约定,出尔反尔,不守诚信原则。违规操作贷款,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逾期罚息上浮到10%;在宏立公司办理本笔贷款时,为达到多收钱的目的,违规胁迫宏立公司于2011年6月30日凭空签订所谓“融资服务合作协议”,收取所谓服务费447700元。天一公司无端被农行内部人员拉入作为担保人,蒙受巨大损失。

基于以上实情,《当代时报》曾于2018年1月30日以“湘潭借贷执行案扑朔迷离节外生枝,天一公司拖累之殇与不堪承受之痛”向社会作过公开报道。然而,农行置若罔闻。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平等对待民营企业,促进民营企业的发展,以立法形式保障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然而,湘潭农行反其道而为之。作为国资号金融企业,理应坚决贯彻执行各项法规法律,服务于实体企业,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而农行在对天一公司一案上尽干些违规违法、损人利己,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恶行。对市、县两级政府、市中级法院、市银监局等机构的协调置之不理,形成了法外之地。

农行的所作所为也严重地损害了湘潭的营商环境,给伟人故里抹黑。究其原因是农行形成了体制性障碍,系统性的科学管理水平不够?还是贯彻中央,国务院的精神方面,政治立场不坚定,站位不准?很值得广大读者、各级政府机构、新闻媒体共同监督促使其改变以往,回到真正服务于人民的初衷。

迫于无奈,将湘潭农行几年来严重侵害企业权益的行为向大家公开控告。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强烈要求韶山农行改正错误,赔偿侵权造成的损失。我们共同为湘潭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营商环境的优化,湘潭经济的发展做出更多的努力。

(以上控告内容属实,公司及本人承担不实控告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和道德责任)

控告人:湘潭天一置业有限公司

执笔人:谷合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